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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安转债”2022年付息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永安转债”、“可转债”)将于2022年11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2-057

债券代码:113609            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安转债”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11月24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11月24日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永安转债”、“可转债”)将于2022年11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3、债券代码:113609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88,648万元

6、发行数量:8,864,800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6年11月23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3.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0年11月24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1月30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20.34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6.40元/股。

13、信用评级情况: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了《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新世纪跟踪(2022)100234),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结果为:“AA-”;“永安转债”信用等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永安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6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3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11月24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11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1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永安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底。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0.60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1282003

2、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赵欢、戎静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2-058

转债代码:113609            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800,000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一审情况

原告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溥”)于2018年3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称被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安行”)建设并运行的溧阳市公共自行车项目系统侵害了其已获得独占使用许可且至今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车辆停车定位系统”(专利号为ZL201520904502.7),并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拆除溧阳项目的侵权产品,删除网页、公众号等媒体上的侵权报道;2、判令被告在省级公开媒体及被告网站上刊登声明进行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溧阳项目经济损失68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民初306号判决:驳回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4万元,由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江苏宏溥因前述与永安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306号判决,于2019年5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永安行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28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4万元,由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再审申请人江苏宏溥因与被申请人永安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306号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82号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27)》。

二、再审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40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宏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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