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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经查,你公司作为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芯科技)第二大股东,持有国芯科技8.09%股份。2022年5月31日,你公司将所持国芯科技4,280,000股限售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占你公司所持国芯科技股份的22.05%,占国芯科技总股本的1.78%。你公司未在上述股份被质押后两日内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迟至2022年7月20日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国芯科技迟至2022年7月21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芯科技”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芯科技)第二大股东,持有国芯科技8.09%股份。2022年5月31日,你公司将所持国芯科技4,280,000股限售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占你公司所持国芯科技股份的22.05%,占国芯科技总股本的1.78%。你公司未在上述股份被质押后两日内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迟至2022年7月20日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国芯科技迟至2022年7月21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相关决定,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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