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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送达的《裁决书》【(2021)深国仲裁6473号】,深国仲对公司及子公司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建设”)与许坤泉、苏云明、深圳明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炜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裁决。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申请人。涉案金额以起诉时点计暂定为6,921.41万元。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ST广田        公告编号:2022-101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送达的《裁决书》【(2021)深国仲裁6473号】,深国仲对公司及子公司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建设”)与许坤泉、苏云明、深圳明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炜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裁决。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申请人。涉案金额以起诉时点计暂定为6,921.41万元。

上市公司损益可能产生的影响: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询,由于本案所有被申请人已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可收回的金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仲裁进展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裁决书》【(2021)深国仲裁6473号】,深国仲对申请人公司及子公司广田建设与被申请人许坤泉、苏云明、深圳明炜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裁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机构及所在地:深圳国际仲裁院

(二)第一申请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申请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许坤泉

第二被申请人:苏云明

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明炜集团有限公司

(三)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四)仲裁请求

1、裁决许坤泉向公司支付《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业绩承诺及估值惩罚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中确定应付的业绩补偿款及收现比违约金等共2,203.21万元。

2、裁决许坤泉向公司支付逾期未支付第1项仲裁请求款项的违约金暂计86.40万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日)。

3、裁决许坤泉向广田建设支付《补偿协议》中确定应付的估值惩罚款4,600万元。

4、裁决许坤泉向广田建设支付逾期未支付第3项仲裁请求款项的违约金暂计31.80万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日)。

以上四项暂计为人民币6,921.41万元

5、裁决许坤泉承担本案的保全担保费、保全费、仲裁费。

6、裁决苏云明、深圳市明炜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公司及广田建设与许坤泉、萍乡泰达、深圳中闽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业绩承诺及估值惩罚补偿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根据《补偿协议》约定,许坤泉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剩余业绩补偿款1,261.0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向公司支付收现比违约金740.16万元以及未及时履行保障措施违约金202万元,分5期向广田建设支付4,600 万元估值惩罚(自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后的每12个月各支付人民币 920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广田建设未收到许坤泉上述款项,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及广田建设于2021年11月16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六)判决情况及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国仲送达的《裁决书》【(2021)深国仲裁6473号】,深国仲对申请人公司及子公司广田建设与被申请人许坤泉、苏云明、明炜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裁决,具体裁决结果如下:

(1)许坤泉向公司支付《补偿协议》中确定应付的业绩补偿款、收现比违约金、未购买股票违约金等共2,203.21万元及逾期未支付违约金。

(2)许坤泉向广田建设支付《补偿协议》中确定应付的估值惩罚款4,600万元及逾期未支付违约金。

(3)对第(1)项、第(2)项裁决结果,苏云明、明炜集团在不超过1,027.87万元的限度内就许坤泉应付的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责任;苏云明、明炜集团在不超过740.16万元的限度内就许坤泉应付的收现比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明炜集团在不超过28.60万元的限度内就许坤泉应付的未购买股票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苏云明、明炜集团在不超过3,827.50万元的限度内就许坤泉应付的估值惩罚款承担连带责任。对第(1)项中的逾期未支付违约金、第(2)项中的逾期未支付违约金的裁决结果,明炜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仲裁费53.44万元元,由广田集团、广田建设承担5.34万元,许坤泉、明炜集团连带承担48.10万元。由于公司已预交全额仲裁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广田集团及广田建设。

(5)驳回公司、广田建设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对上市公司损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询,由于本案所有被申请人已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可收回的金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后续,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追讨相关款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其他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自前次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号:2022-092)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6,701.53万,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77%。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相关案件金额合计约为227.73万元,作为被告的相关案件金额合计约为6,473.81万元。

本次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未结案金额总计约438,278.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835.20%。其中,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254,550.64万元,包括主诉公司第一大客户的相关案件金额合计约为77,441.11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183,728.33万元。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出具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阶段,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开庭传票、裁决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说明:本表仅列示涉案金额1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注:其他小额诉讼案件共109件合计5,600.83万元,均为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ST广田        公告编号:2022-102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188号广田大厦30层)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779,933,9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73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76,546,2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51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3,387,7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2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14,239,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2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852,1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05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3,387,7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204%。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854,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6%;反对1,0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92%;反对1,07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849,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0%;反对1,0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5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876%;反对1,0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849,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0%;反对1,0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4%;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5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876%;反对1,07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08%;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854,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6%;反对1,0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92%;反对1,07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844,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3%;反对1,0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0%;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5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490%;反对1,0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24%;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陈家旺、方诗雨通过现场的方式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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