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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及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712,686,821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11月24日总股本的24.07%。该等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所取得的股份及上市后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已自2021年5月10日起上市流通。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及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712,686,821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11月24日总股本的24.07%。该等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所取得的股份及上市后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已自2021年5月10日起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相关股东发出的《减持计划告知函》。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及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以下简称“减持股东”)计划根据市场情况通过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份,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65,000,000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截至2022年11月24日总股本的2.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份的,将在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进行,即在自2022年12月19日开始至2023年5月31日结束(包含首尾两日)的期间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公司A股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份的,将在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进行,即在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至2023年5月31日结束(包含首尾两日)的期间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公司A股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注:上述持股比例按照公司截至2022年11月24日的总股本2,960,467,890股为基础计算。

减持股东存在一致行动人情况如下:

注1:上述持股比例按照公司截至2022年11月24日的总股本2,960,467,890股为基础计算。

注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Ge Li(李革)及Ning Zhao(赵宁)、张朝晖、刘晓钟。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包括G&C IV Hong Kong Limited、G&C V Limited、G&C VI Limited、G&C VII Limited、嘉兴厚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厚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厚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厚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厚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厚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厚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厚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厚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厚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厚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厚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宇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宇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18家主体。

注3: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包括Eastern Star Asia Investment Limited、Fertile Harvest Investment Limited、L&C Investment Limited共3家主体。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截至公司2022年11月24日的总股本为2,960,467,890股。根据相关股东发送给公司的《减持计划告知函》,减持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65,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截至2022年11月24日总股本的2.2%。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注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即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至2023年5月31日结束(包含首尾两日)的期间。

注3:减持期间如遇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股票的窗口期等限制,减持股东将在该窗口期等限制期间结束后开始减持股份或在该窗口期等限制期间停止减持股份。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减持股东均同意不会在本次减持计划下确定的减持额度、方式及时间等交易安排之外买卖公司股份。减持股东如违反前述约定,将对该行为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减持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完成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不存在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若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他约定主体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2%;

5、通过协议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采取协议方式减持后,导致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和其他约定主体合并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持后6个月内共同继续遵守前述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的相关承诺;

6、在遵守关于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出售公司股份的5个交易日前,一致行动人应书面通知实际控制人,并配合实际控制人开展与减持相关的交易所报备、信息披露以及为遵守前述承诺事项的减持实施安排;

7、如果法律法规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有新的规定,则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应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规则。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根据相关股东发送给公司的《减持计划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系本次减持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本次减持股东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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