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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董事长GeraldGWong先生提议和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赵海波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了见证意见。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85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征集事项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全部通过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浦江科技广场8幢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提议和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赵海波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了见证意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董事赵海波先生、董事谢冲先生和董事张杰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独立董事姚明龙先生和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均以视频接入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因公务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杨须地先生和监事李鹏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监事张得勇先生以视频接入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赵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谢冲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侯文超先生以现场或视频接入方式出(列)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Gerald G Wong先生因公务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且已获得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根据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9),本公司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2年11月25日下午18:00时),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涉及公开征集投票权的第1-3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获得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剑、吕正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86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2022年11月11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出具了书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所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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