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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截至2022年2月21日,本公司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人,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以不少于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增持实施期限为自2022年2月22日起6个月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

●本公司现任6名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成长价值的认可,除完成上述义务增持外,同时以自有资金自愿增持公司A股股份。

●本次增持措施实施期间,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1,769,5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2.84元至3.28元,合计增持金额554.07万元,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措施实施后,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4,637,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218%。

截至本公告日,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该等情形满足本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所明确之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人,具体包括: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张荣森先生,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马红女士,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风险官陈海强先生,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刘龙先生,党委委员、副行长、首席财务官景峰先生,副行长骆峰先生,首席审计官姜戎先生。

二、增持措施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三、增持措施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措施实施期间,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1,769,5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2.84元至3.28元,增持总金额554.07万元,均为自有资金。本次增持措施完成后,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4,637,600股,合计占总股本比例为0.0218%。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本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成。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属于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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