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江南大道2号重庆钢铁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谢志雄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2人,其他6名董事因疫情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履行请假程序;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其他3名监事因疫情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履行请假程序;
3、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孟文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林涛、黄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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