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集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九届董事会
2、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H 股股东仅能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4、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6日(星期五)16:00起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会主席郁亮
6、 A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9:15~15:00。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会议。
■
三、 会议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1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2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沫荻、苏嘉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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