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3年1月5日
●赎回价格:100.099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23年1月6日
●最后交易日:2022年12月30日
截至2022年12月26日收市后,距离2022年12月30日(“台华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4个交易日,2022年12月30日为“台华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最后转股日:2023年1月5日
截至2022年12月26日收市后,距离2023年1月5日(“台华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7个交易日,2023年1月5日为“台华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台华转债将自2023年1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7.61元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099元)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台华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股票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台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台华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台华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台华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或不低于)台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满足“台华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3年1月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台华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099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1.8%;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2年12月17日,因周末因素顺延至2022年12月19日实际发放)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3年1月6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20天。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台华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台华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台华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3年1月6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台华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截至2022年12月26日收市后,距离2022年12月30日(“台华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4个交易日,2022年12月30日为“台华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2023年1月5日(“台华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7个交易日,2023年1月5日为“台华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七)摘牌
自2023年1月6日起,本公司的“台华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99元(含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79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99元(含税)。
3、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99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截至2022年12月26日收市后,距离2022年12月30日(“台华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4个交易日,2022年12月30日为“台华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2023年1月5日(“台华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7个交易日,2023年1月5日为“台华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特提醒“台华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二)投资者持有的“台华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台华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将按照100.099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台华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赎回发行在外的全部可转债时)。
(四)因目前“台华转债”二级市场价格(2022年12月26日收盘价为144.049元/张)与赎回价格(100.099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台华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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