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2-077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9日下午16: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邮件、电话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清海先生提议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董事长郭清海、董事魏晓兵以通讯方式表决,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2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39名激励对象9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董事郭人琦为本次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2-078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会议于2022年12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万小燕女士提议召开和主持,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监事万小燕的亲属参与本激励计划,关联监事万小燕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2-079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2月19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7.00万股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9日,向符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9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人员。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3-2025三个会计年度,各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2、满足板块/部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与其所属板块/部门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相关,各板块/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决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考核期内分年度对板块/部门层面进行绩效考核,根据板块/部门层面考核年度绩效确定板块/部门层面可归属系数(M),板块/部门层面绩效完成率达到70%及以上,则 M=1,完成率低于60%,则 M=0,完成率介于60%(含60%)与70%之间,届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M。若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因所属板块/部门当期绩效水平未达到/未全部达到绩效考核目标,则该板块/部门所属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板块/部门层面可归属系数(M)×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1日,公司对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证券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2年12月19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2年12月19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97.0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39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15.24元/股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人员。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一致。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本次授予对象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9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75)及公司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中的2名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情况如下:
■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蒙泰高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蒙泰高新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2-080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或《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9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2-076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9日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清海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7,781,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88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名,代表股份3,681,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34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7,7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04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81,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4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3,681,0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44%。其中现场出席1名,代表股份3,600,000股;通过网络投票1名,代表股份81,007股。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兼董事长郭清海先生因疫情原因视频主持了本次会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见证的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81,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81,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的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81,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81,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的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81,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81,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的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81,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81,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81,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81,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勇、邓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相关推荐
-
10月23日,汽车零部件个股异动,朗博科技、英利汽车触及涨停板。...个股 2024-10-23 13:07:240阅读
-
1.股票代码不同。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开头,主板股票代码以“60”或“00”开头;2.对投资者要求不同。主板只需开通普通股票账户就可以参与。创业板要求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前的20个交易日内,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并且有24...股票入门 2024-10-18 15:15:170阅读
-
10月16日,汽车零部件个股异动,海联金汇、朗博科技触及涨停板。...个股 2024-10-16 13:07:170阅读
-
1.真实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准确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3.完整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股票入门 2024-10-15 14:38:100阅读
-
10月15日,计算机设备个股异动,锐明技术、华力创通触及涨停板。...个股 2024-10-15 11:07:28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