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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智认知”)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炎锋、田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日常监管,发现新智认知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履行与生效裁决、裁定有关的披露义务

2021年1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终局裁决,新智认知子公司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博康智能”)需向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已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合计2,425.83万元。2021年4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博康智能关于撤销前述生效仲裁裁决的申请。经查,新智认知未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合理计提预计负债,导致新智认知2020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列报不准确;未依据法院生效裁定披露应承担的大额赔偿责任事项。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

二、部分业务收入、成本核算依据不足

新智认知与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开展的集成系统业务、与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设备销售业务,相关收入、成本确认依据不足,分别涉及金额3,939.08万元、2,260万元,导致新智认知2017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列报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新智认知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炎锋,时任财务总监田芳在组织上述信息披露过程中未做到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智认知及张炎锋、田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新智认知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和积极整改。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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