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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被出具警示函 究竟是怎么回事?

宁波证监局网站1月28日发布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证监局网站1月28日发布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年1月9日,东方日升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宁波证监局指出,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宁波证监局指出。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陆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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