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其印”)的函告,获悉营口其印于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15日及2023年2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其持股比例由8.87%下降至7.34%,持股比例下降1.54%。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18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
比例超过1%的公告
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其印”)的函告,获悉营口其印于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15日及2023年2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其持股比例由8.87%下降至7.34%,持股比例下降1.54%。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现将权益变动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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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1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7人,代表股份数为1,727,843,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3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为1,453,172,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3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数274,671,5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5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274,671,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9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274,671,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950%。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4,334,56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8.0606%;反对33,509,08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9394%;弃权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1,162,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003%;反对33,509,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明曦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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