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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陶春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新晖路102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陶春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白骅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本次的关联股东陶春风、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议案1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元华、俞芳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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