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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上市公司对2022年度业绩预告进行了修正,预计公司2022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若公司2022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260,757,589.58元(即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46,400万元担保的利息及其他金额)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上市公司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已于2022年3月14日作为原告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

6.根据本案一审判决,上市公司对2022年度业绩预告进行了修正,预计公司2022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若公司2022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第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因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现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2018年12月),公司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上述案件立案后,龙江银行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一中院于2022年4月8日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于2022年4月18日再次就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海南省高院。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2022)琼民辖终28号],通知书显示,海南省高院已就龙江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事项立案受理,该案现在审理中。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根据2022年7月13日公司收到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28号],海南省高院驳回龙江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驳回龙江银行新兴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本案由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2022年7月12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琼96民初590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本次诉讼案件为龙江银行作为原告就146,400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根据2022年7月28日公司收到的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96民初590号],因龙江银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海南省一中院已裁定本案按龙江银行撤回起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3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2022年9月5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琼96民初706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法院已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9月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

2022年12月6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案号为[(2022)琼96民初706号],定于2022年12月12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9)。

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对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初706号]。判决确认被告海航投资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的海航物流不能清偿原告龙江银行的利息以及其他金额合计 260757589.58 元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金额为 78227276.87元。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3月13日,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因与龙江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现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

㈠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㈡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对于案涉《保证合同》效力、责任承担的类型、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等问题法律适用错误,同时上诉人有新证据可证明龙江银行诉争的债权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二审尚未开庭,上诉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后续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上诉事项实际影响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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