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公司《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现公司对上述公告中相关内容补充如下: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补充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 刊登了公司《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现公司对上述公告中相关内容补充如下:
一、 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相关情况”中补充了部分内容
2023年1月4日,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强强投资”)向杨永柱先生还清《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本息,强强投资向杨永柱先生质押的公司16,320,000股股份已于2023年1月6日全部解除质押,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详见公司2023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强强投资向杨永柱先生还清《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本息并解除股权质押后,不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2023年3月8日,股东强强投资、杨永柱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经友好协商,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约定如下:
1.双方确认,截至2023年1月4日,强强投资已向杨永柱先生清偿完毕借款协议项下全部本息等约定款项,强强投资已履行完毕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就借款协议强强投资对杨永柱先生不存在未结债务。
2.双方同意并确认,基于双方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自《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3.自《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全部终止,任一方均不再享有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亦不承担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双方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双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双方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其股东权利,履行其股东义务。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强强投资”)、杨永柱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21年4月21日,强强投资与杨永柱先生签署《借款协议》及《股票质押合同》等相关协议,强强投资购买上市公司16,320,000股股份的部分资金来源于杨永柱先生向强强投资提供的借款,基于借款债权,强强投资将其所持上市公司16,320,000股股份全部质押予杨永柱先生,双方构成《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双方于2021年5月1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同时,杨永柱先生与温萍女士两人为夫妻关系,杨永伟先生与杨永柱先生为兄弟关系,杨凤英女士与杨永柱先生、杨永伟先生为兄妹关系,因此,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杨永伟先生、杨凤英女士共同构成强强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并于2021年5月20日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因杨永伟先生、杨凤英女士截至目前已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强强投资的一致行动人仅为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相关各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未结及潜在纠纷。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相关情况
2023年1月4日,强强投资向杨永柱先生还清《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本息,强强投资向杨永柱先生质押的公司16,320,000股股份已于2023年1月6日全部解除质押,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详见公司2023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强强投资向杨永柱先生还清《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本息并解除股权质押后,不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2023年3月8日,股东强强投资、杨永柱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经友好协商,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约定如下:
1.双方确认,截至2023年1月4日,强强投资已向杨永柱先生清偿完毕借款协议项下全部本息等约定款项,强强投资已履行完毕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就借款协议强强投资对杨永柱先生不存在未结债务。
2.双方同意并确认,基于双方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自《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3.自《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全部终止,任一方均不再享有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亦不承担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双方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双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双方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其股东权利,履行其股东义务。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前,杨永柱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温萍女士、强强投资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为34,980,712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4.38%: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杨永柱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温萍女士与强强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单独计算。杨永柱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温萍女士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18,660,712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7.67%:强强投资持有公司股票16,320,00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71%。
三、相关情况说明
1、上述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的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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