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路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3月21日,凡在2023年3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3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招路转债”将于2023年3月22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招路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8.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3年3月21日。
3、除息日:2023年3月22日。
4、付息日:2023年3月22日。
5、“招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1%、第二年0.3%、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年2.0%。
6、“招路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3月21日,凡在2023年3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3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3年3月22日。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万张(债券简称“招路转债”、债券代码“127012”,以下简称“招路转债”或“可转债”)。根据《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招路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招路转债”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路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招路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12。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500,000.00万元(5,0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500,000.00万元(5,0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9年4月30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年3月22日至2025年3月21日 。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9年9月30日至2025年3月21日 。
8、债券利息:第一年0.1%、第二年0.3%、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年2.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19年3月22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每年的3月22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3、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聘请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担任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中诚信出具的《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8]G434号)、《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9)》(信评委函字[2019]跟踪385号)、《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0)》(信评委函字[2020]跟踪0692号)、《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1)》(信评委函字[2021]跟踪0543号)、《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2]跟踪0409号),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招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票面利率为0.8%,即每10张“招路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
对于持有“招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0元;对于持有“招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对于持有“招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3年3月21日。
2、除息日:2023年3月22日。
3、付息日:2023年3月2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3月2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招路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招路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31层
联系电话:010-56529088
传真:010-56529088
邮政编码:100022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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