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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公告

上海领亿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鞍重股份达到鞍重股份总数2%(即486.444万股)。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领亿持有公司股份55,309,88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74%。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领亿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445,448股,占公司总股本20.74%。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信息提示:

●控股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前,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份”)控股股东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领亿”)持有公司股份为55,309,888股,占公司总股本22.74%。

●减持情况

上海领亿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鞍重股份达到鞍重股份总数2%(即 486.444 万股)。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领亿持有公司股份 55,309,88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74%。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领亿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0,445,448 股,占公司总股本20.74%。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 5% 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收到控股股东上海领亿出具的《减持公司股票数量达到1%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股份比例变动达到1%。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不触及要约收购。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杨永柱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温萍女士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22年9月3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6)。

持股 5%以上股东杨永柱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温萍女士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2022年9月27日起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386.79 万股(如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6%。

2022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0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3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上述股东基于自身原因,决定调整减持计划安排,提前终止2022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减持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注: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备注:以上持股比例均按照公司当前总股本243222000计算。

以上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可能存在尾数偏差。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不存在违反此前已披露的 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情形。

3、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减持主体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减持主体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后续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3 月 16日,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在2023年4月28日后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或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459.332 万股(如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占公司总股本的 6%。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目前持股情况:

(二)减持计划:

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份的情况:不超过 1,459.332 万股(如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6%。

3、减持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

4、减持期间:2023年4月28日后六个月内;

5、股份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6、价格区间:按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关于承诺及履行情况

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鞍重股份的股份,也不由鞍重股份回购该股份。

杨永伟先生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自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鞍重股份的股份,也不由鞍重股份回购该股份。

上述承诺人员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同时承诺“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股份总数的25%,不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亦不通过托管等方式变相转移所持公司股份的控制权;本人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豁免情况详见2020年09月18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于2021年07月27日披露的《关于豁免公司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上述豁免情况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背杨永柱、温萍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永伟、杨凤英此前做出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3、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基本面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报备文件

1.《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股东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日接到股东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减持计划告知函》,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593,3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减持计划自2023年4月11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如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若计算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公司自身业务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协议转让。

(二)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方式

(三)减持期间

自2023年4月11日后6个月内。

(四)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五)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背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此前做出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控股股东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鞍重股份

股票代码:0026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杨永柱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3年3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正)》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正)》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人情况

3、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强亮,张强亮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直接持有鞍重股份的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规划安排,已向杨永柱清偿完毕全部借款本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杨永柱之间基于借贷安排所构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双方签署了《解除协议》。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杨永柱签署了《解除协议》所引起,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强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6,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71%。

强强投资与杨永柱于2021年4月21日签署《借款协议》及《股票质押合同》等相关协议,强强投资购买上市公司16,320,000股股份的部分资金来源于杨永柱向强强投资提供的借款,基于借款债权,强强投资将其所持上市公司16,320,000股股份全部质押予杨永柱,双方构成《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双方于2021年5月1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协议》”)。同时,杨永柱与温萍两人为夫妻关系,杨永伟与杨永柱为兄弟关系,杨凤英与杨永柱、杨永伟为兄妹关系,杨永柱、温萍、杨永伟、杨凤英其时共同构成强强投资的一致行动人。

杨永柱、温萍、杨永伟、杨凤英于2022年8月19日签署《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杨永伟、杨凤英于该报告书所述权益变动后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至此,强强投资其时的一致行动人为杨永柱、温萍。

强强投资已于2023年1月4日向杨永柱清偿完毕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息,强强投资向杨永柱质押的公司16,320,000股份已于2023年1月6日全部解除质押。

基于上述,2023年3月8日,强强投资和杨永柱签署《解除协议》,约定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全部终止,双方行使上市公司股权权利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杨永柱签署《解除协议》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相应地,杨永柱的一致行动人温萍亦不再是强强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持股数量的增持或者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6,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71%;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杨永柱、温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660,71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38%。

本次权益变动后,强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6,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1%,强强投资的持股情况单独计算,杨永柱、温萍不再是强强投资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被查封、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上述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强亮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3年3月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强亮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3年3月8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鞍重股份

股票代码:002667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永柱,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温萍,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权益变动性质: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以及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减持其个人持有的鞍重股份股票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3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授权或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杨永柱与温萍两人为夫妻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述两人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柱、温萍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柱、温萍与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以及前期杨永柱、温萍减持其个人持有公司股票所共同引起。

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杨永柱、温萍和强强投资作为鞍重股份的股东,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计划将结合证券市场变化情况减少其在鞍重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以及杨永柱、温萍减持公司股份行为共同引起。

经充分协商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强强投资于2023年3月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同意自2023年3月8日起终止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强强投资所持有的鞍重股份股票不再合并计算。双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权比例不变。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柱、温萍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股东杨永柱自2022年8月19日(前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今,共计减持2386500股。

股东温萍自2022年8月19日(前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今,共计减持2432000股。

2、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的情况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总股本由 231,132,000 股增加至 243,222,000 股,导致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3、 关于有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情况

截至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杨永柱、温萍夫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660,712股,占公司总股本7.67%,强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6,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71%。前述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980,7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8%。

2023年3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强强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杨永柱、温萍与强强投资各自所持股份数及股份比例未发生增减变动,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自2022年8月19日相关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如下: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杨永柱、温萍已签署了《自愿放弃表决权承诺书》,承诺继续自愿不可撤销地放弃其表决权至2023年12月31日,如在此期间控股股东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丧失/放弃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则放弃表决权至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丧失/放弃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01月05日披露的《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柱、温萍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 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告知函文件。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杨永柱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

温萍

2023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杨永柱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

温萍

2023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杨永柱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

温萍

2023年  月   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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