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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夏蓝丰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近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丰”)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50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在上诉期限内,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丰”)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50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0日,原告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浆纸”)因租赁合同纠纷,将被告宁夏蓝丰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宁夏蓝丰败诉,判决被告宁夏蓝丰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对因租赁原告美利浆纸污水池造成的氧化沟、二沉池、厌氧均衡池、道路、树木损坏进行修复,驳回原告美利浆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被告宁夏蓝丰负担。宁夏蓝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及2019年5月3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夏蓝丰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50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夏蓝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美利浆纸支付氧化沟、二沉池、厌氧均衡池、道路的修复费用3,058,210元,支付树木赔偿费用92,08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美利浆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美利浆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宁夏蓝丰退还保证金600,000元;

以上一、三项相抵后,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蓝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美利浆纸支付修复、赔偿费用2,550,290元。

如宁夏蓝丰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美利浆纸负担73,1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蓝丰负担24,3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美利浆纸负担;鉴定费47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美利浆纸负担356,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蓝丰负担11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该案件尚在上诉期限内,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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