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34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34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公司收到《落实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落实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及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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