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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公示情况

(一)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二)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三)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示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巨万里先生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超先生。除前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与外籍员工。

(二)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5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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