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减持计划涉及麒越基金、嘉信佳禾等2名股东,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孙力生、杨志瑛本次不计划减持股份,股东麒越基金、嘉信佳禾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具体减持计划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1、宁波麒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麒越基金”)持有公司股份24,081,8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03%;
2、宁波嘉信佳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信佳禾”)持有公司股份7,081,3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5%。
3、孙力生持有公司股份5,315,7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1%。
4、杨志瑛持有公司股份664,5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8%。
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IPO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3年1月6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减持计划涉及麒越基金、嘉信佳禾等2名股东,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孙力生、杨志瑛本次不计划减持股份,股东麒越基金、嘉信佳禾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具体减持计划如下:
1、麒越基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11,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4.63%。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麒越基金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且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麒越基金投资公司期限超过60个月,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2、嘉信佳禾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3,2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36%。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嘉信佳禾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且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嘉信佳禾投资公司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故嘉信佳禾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股东麒越基金、嘉信佳禾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力生、杨志瑛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麒越基金、嘉信佳禾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注:本次减持计划仅麒越基金和嘉信佳禾进行减持,孙力生和杨志瑛本次不减持。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主体中,麒越基金、嘉信佳禾、孙力生和杨志瑛为一致行动人,麒越基金、嘉信佳禾、孙力生和杨志瑛合计持股超过5%。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上述减持计划的大宗交易减持期间为: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股东麒越基金(以下简称“本企业”)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单位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3)本人/本单位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减持条件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5)减持方式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
(6)减持价格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7)减持期限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8)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将按公司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9)信息披露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嘉信佳禾(以下简称“本企业”)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单位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3)本人/本单位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减持条件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5)减持方式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
(6)减持价格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7)减持期限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8)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将按公司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9)信息披露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股东孙力生(以下简称“本人”)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单位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3)本人/本单位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减持条件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5)减持方式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
(6)减持价格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7)减持期限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8)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将按公司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9)信息披露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股东杨志瑛(以下简称“本人”)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单位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3)本人/本单位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减持条件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5)减持方式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
(6)减持价格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7)减持期限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8)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将按公司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9)信息披露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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