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2023年6月10日-2023年12月10日),本次减持合计不超过391,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在窗口期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期间内不减持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董事张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66,428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0.36%(以3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下同),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发行前取得、大宗交易取得及股权激励取得。
董事张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93,571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0.32%(以3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下同),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发行前取得及股权激励取得。
监事马毅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40,857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0.26%(以3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下同),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发行前取得。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张敏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2023年6月10日-2023年12月10日),本次减持合计不超过391,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在窗口期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期间内不减持股份。
张杰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2023年6月10日-2023年12月10日),本次减持合计不超过348,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在窗口期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期间内不减持股份。
马毅光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2023年6月10日-2023年12月10日),本次减持合计不超过285,2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在窗口期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期间内不减持股份。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注1: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股权激励取得的股份。
注2: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中“大宗交易取得”系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大宗交易减持期间与竞价交易减持期间一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承诺内容: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人将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及时将违规所得收入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应交付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董监高可根据自身资金需要变化,公司股价情况、市场情况,仅部分实施或放弃本次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前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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