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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23年5月29日开市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以下简称“上交所”)将在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交所将自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3年5月26日,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元,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类退市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23年5月29日开市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以下简称“上交所”)将在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交所将自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听证的,自上交所收到公司听证申请至听证程序结束期间不计入前述期限。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敬请广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截至2023年5月2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元,触及前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退市情形。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23年5月29日开市起停牌。上交所将在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7条的规定,上交所将自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听证的,自上交所收到公司听证申请至听证程序结束期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9条的规定,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1.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公司未聘请证券公司或者无证券公司接受其聘请的,上交所可以为其临时指定。

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三、历次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99元/股,首次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7)。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上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4),于2023年5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5),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8),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9),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0),于2023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2),于2023年5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3),于2023年5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4),于2023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6),于2023年5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7)。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四、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1、提示各主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2、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立案。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四)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详见公司2023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9.5.5条的规定,鉴于公司根据上述《告知书》认定情况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自2023年4月2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5、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6、公司自2022年4月1日起启动预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尚未就公司重整申请作出裁定,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7、公司全资子公司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3-014)。法院裁定受理宏图三胞债权人对其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管理人,该事项导致公司丧失对宏图三胞的控制权,宏图三胞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宏图三胞破产清算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其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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