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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并收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送达的《行政调解书》,本次调解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7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调解,经法院确认并出具行政调解书,现已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并收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送达的《行政调解书》,本次调解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明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投资”或“原告”)就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停止相关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决定书》事项,委托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年1月6日收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送达的《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3)陕7101行初14号,同意立案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子公司收购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2023年3月3日,明冠投资与安康高新区管委会、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安康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宏远”)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就明冠投资所持博创宏远股权的后续安排、股权转让涉及的审计、评估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子公司收购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的《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调解书》(2023)陕7101行初14号(以下简称“《行政调解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告深圳市明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在第三人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中持有的35%股权作价4,540.338万元(大写:肆仟伍佰肆拾万叁仟叁佰捌拾元整),转让给第三人陕西安康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已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付款期限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与本案无涉。)

2、原告深圳市明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201813号协议、201905号协议、201941号协议、202201号协议、202202号协议于2022年12月28日全部解除,对原、被告双方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原、被告双方围绕201813号协议、201905号协议、201941号协议、202201号协议、202202号协议再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深圳市明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予以确认。

本行政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调解对公司的影响

双方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并收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送达的《行政调解书》,本次调解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进展情况说明

(一)本次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明冠投资与安康高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直接持有参股公司博创宏远35%股权转让给安康高新,转让价款总额为4,540.33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参股公司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2023年4月28日,明冠投资收到安康高新支付的首笔股权转让款2,270.169万元。2023年5月8日,明冠投资已完成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明冠投资不再直接持有博创宏远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参股公司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二)本次交易进展

2023年5月25日,明冠投资收到安康高新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2,270.169万元。截止目前,该笔股权转让款4,540.338万元已全部到账。综上,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完成。

五、备查文件

1、《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调解书》。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8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均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售股,限售股数量为37,214,18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8.49%,限售期为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6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214,182股,并于2022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64,087,736股变更为201,301,918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6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37,214,1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9%,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6月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201,301,918股。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承诺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限售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股东的限售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7,214,1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9%。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6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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