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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5月25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注销回购专用账户中39,478,064股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23-030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被动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已注销回购账户39,478,064股股票。股份注销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并相应减少,因此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桢利”)在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情况下,持股比例被动增加,由原来44.03%增加至45.29%,被动增加持股比例为1.2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5月25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注销回购专用账户中39,478,064股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已注销回购账户39,478,064股股票。股份注销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并相应减少,因此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情况下,持股比例被动增加,由原来44.03%增加至45.29%,被动增加持股比例为1.26%。

二、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图:

三、其他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阳光照明

股票代码:60026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森洁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杰东路366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杰东路36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通江中路210号

通讯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通江中路210号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注销回购专用账户中39,478,064股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5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比例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

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森洁先生、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的股东为陈森洁71.2733%,浙江桢利28.7267%。浙江桢利的股东为陈森洁10%,及其配偶潘小冲90%。所以,陈森洁及其配偶潘小冲合计持有世纪阳光、浙江桢利100%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已注销回购账户39,478,064股股票。股份注销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并相应减少,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情况下,持股比例被动增加,由原来44.03%增加至45.29%,被动增加持股比例为1.2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阳光照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后续继续增持或减持,则按照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事项之前,陈森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115,439,778股,占总股本8.16%;世纪阳光持有公司A股股份476,695,661股,占总股本33.70%;浙江桢利持有公司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30,748,393股,占总股本2.17%。合计持股占622,883,832股,占总股本44.03%。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内,因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账户中39,478,064股股份并减少公司总股本,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2023年5月29日,公司已注销了回购账户的股票39,478,064股,并完成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相关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从1,414,659,630股减少为1,375,181,56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情况下,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

注:公司总股本从1,414,659,630股减少为1,375,181,56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由44.03%增加至45.29%,被动增加持股比例为1.26%。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陈森洁先生和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2023年1月4日至2月13日,世纪阳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1,000万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33,214,289元(不含交易费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报告书中提及的相关协议;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森洁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6月1日

附表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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