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披露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披露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日通过内部宣传栏公布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1日。公示期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邮件或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事项。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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