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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公告

特别提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德军先生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属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上发生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德军先生和陈小英女士。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德军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德军先生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属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上发生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德军先生和陈小英女士。

一、本次内部转让概述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的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德军先生的《告知函》,其作为委托人通过受托人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磐耀通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磐耀通享3号”)持有16,183,928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572%(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现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陈德军先生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标的股票转让给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思勰投资梧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梧桐一号”),转让前后标的股票的唯一实际所有人均为陈德军先生,同时陈德军先生与梧桐一号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双方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截止本公告日,本次股份的内部转让已经实施完毕。

本次股份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的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二、本次内部转让的主要内容

1、转让原因: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规划需要

2、股份来源:二级市场增持

3、本次股份变动实施方式

4、本次股份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陈德军

乙方: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思勰投资梧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乙方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甲方持有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比例为100%。甲方作为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磐耀通享3号持有16,183,928股公司股票,现甲方与磐耀通享3号协商一致,将上述股票全部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决定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2、股东权利的一致行动

(1)乙方承诺在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各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乙方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做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2)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就行使股东权利时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全权委托甲方行使,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

3、股份变动的一致行动

(1)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何变动,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许可方能进行。

(2)甲乙双方承诺,因甲方持股和乙方持股合并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来如有股份增减持行为,需严格遵守增减持规定,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的一致行动

(1)甲乙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股份应合并进行信息披露。

(2)甲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进行甲乙方的信息披露。

5、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协议在乙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期间有效。若甲方提前赎回私募基金产品全部份额或乙方全部减持完毕标的公司股份的,自私募基金产品全部赎回之日或标的公司股份全部减持完毕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6、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四、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陈德军先生关于股份锁定做出如下承诺:

1、2016年12月27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艾迪西(现称申通快递)股份;

2、2018年11月30日,陈德军先生完成既定的增持计划获得所持有的标的股票,陈德军先生、国通信托·紫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管理计划及一致行动人陈小英女士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德军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陈德军先生本次变更一致行动人及内部转让股份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上发生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德军先生和陈小英女士。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后续进展,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陈德军先生出具的《告知函》

2、《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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