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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9:15—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云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2人,代表股份151,379,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97%。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5人,代表股份110,945,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18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为7人,代表股份40,434,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11%。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7人,代表股份623,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1%。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373,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45%;反对5,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彬、郑俊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郑俊生律师、程彬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8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14点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1,379,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49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945,1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18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434,2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31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373,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45%;反对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郑俊生  

  程  彬  

  年    月    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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