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7 证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编号:2023-078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证券代码:002487 证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编号:2023-078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3年9月13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87 证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编号:2023-079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3年9月13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琦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87 证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编号:2023-080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概述
1、2020年6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公示时间为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17日。截止2020年6月17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2020年7月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4、2020年7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9月16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5、2020年9月16日,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300.00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1人,实际授予数量为100.00万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6、2021年9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7、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8、2022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9、2022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10、2022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1、2022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截至目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中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截至本议案审核之日,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表所示: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锁符合《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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