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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债务和解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3-06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债务和解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3-06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债务和解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该公告根据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提供的说明披露了大连和升涉及债务问题导致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被查封冻结情况,主要原因为向关联公司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所致,其中涉及对外担保金额13.172亿元,大连和升自身借款纠纷本金金额为0.147亿元。针对以上情形,大连和升正着手将部分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产获得现金流主要用于与上述机构进行和解,和解工作预计于2023年7月末全部完成。

  近日,根据大连和升函件知悉,上述回复公告中所述的13.1亿元债务已经达成和解,占整体债务比例98.4%。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解查封工作也正在进行中。具体明细如下:

  ■

  由于债权人大多为金融机构,实际操作过程中流程比预计时间耗费时间长。故延至8-9月份将和解协议逐步落地。目前股票解查冻工作在逐步进行中。

  上述表格中第9、10行合计2120万元债务正在协商中,预计12月底前达成和解。

  本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以上事项的进展及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持股的质押、冻结情况。2023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3-06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2021年8月9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合同》,约定新大洲投资以1.2180亿元将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务转让给宜宾铭曦。合同中约定,宜宾铭曦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5,500万元给新大洲投资;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万元。此后新大洲投资仅收到了5,200万元,余款经多次催告未支付,本公司因此起诉宜宾铭曦。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公司2021年8月10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编号:临2021-075号),上述新大洲投资诉宜宾铭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公司2021年11月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117)。

  2021年12月14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1-130)。

  2022年5月12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的诉讼请求;2、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继续履行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45)。

  2022年10月8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内07民终1669号),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73)。

  2023年4月新大洲投资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3)内0782执614号),裁定:“1、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大洲投资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大洲投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投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4、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大洲投资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以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等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5、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17)。

  2023年5月新大洲投资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驳回,有关文件为(2023)内0782执异93号。

  2023年7月新大洲投资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8月新大洲投资收到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7执复97号),裁定如下: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2执异93号异议裁定;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2执614号执行裁定书。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网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新大洲投资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股权已被强制划至宜宾铭曦名下。经公司了解,新大洲投资至今尚未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的判决“新大洲投资继续履行与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根据上述《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4 买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将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圆)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至卖方下述银行账户(简称“卖方收款账户”),并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2.5 完成上述2.4条工作后,至8月25日之前由买方再向卖方一次性支付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圆)人民币至卖方收款账户,并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2.7 卖方于买方按照本协议2.4条和2.5条的规定汇付全额款项之日起2个营业日内,责成目标公司着手进行股东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取得反映本次股权转让结果的新营业执照(简称“新营业执照”),买方应予协助”,在办理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宜宾铭曦应支付新大洲投资5,500万元。而新大洲投资仅收到了5,200万元,宜宾铭曦未按照《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的判决继续履行《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第一阶段的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才能进入工商变更登记,付款义务是股权划转的先决条件。公司已经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就协议约定的宜宾铭曦未履行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提出给付之诉,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3年9月8日审核通过。宜宾铭曦至今没有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后续宜宾铭曦还需支付新大洲投资6,980万元。

  新大洲投资将提起执行异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新大洲投资将提起执行异议,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执行法官申请法律监督。因后续结果存在不确定,目前公司尚无法确定本事项对公司本年度及以后期间损益的影响,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根据进展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3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7执复97号);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股权变更信息;

  3、盐城中路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967案之《民事起诉状》、《传票》、《民事判决书》((2023)苏0903民初5351号);

  4、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案之《民事起诉状》;

  5、内蒙古中建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案之《民事起诉状》;

  6、上海甄食食品有限公司案之《决定书》((2023)沪03破565号)、《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565号);

  7、22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2023)琼01民初277、283-284、286-289、360-362、364-370、389-393号);

  8、盐城中路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450案之《执行通知书》((2023)苏0903执2544号);

  9、贵州兴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案之《民事裁定书》((2023)黔23民审36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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