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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27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常州时创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27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6号),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8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801.5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708.4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093.1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319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的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进行调整,调整后项目总投资金额发生变化,但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变化,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调整后,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万元对时创光伏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时创”)进行增资,相关款项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增资款用于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落实专款专用,公司将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杭州时创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和使用)。增资完成后,杭州时创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000.00万元。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11月20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近日与杭州时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杭州时创(“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6030100100148477,截至2023年11月21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研发中心及信息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培培、王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6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一、甲二、乙、丙各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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