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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3年11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批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3年11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批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重整程序。

  2、本次重整计划涉及权益调整,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2023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3破申879号】和《决定书》【(2023)粤03破265号】,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圳风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铭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广田集团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7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01)、《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

  2023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到的(2023)粤03破265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法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认为:广田集团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广田集团已依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人民法院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劳务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亦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广田集团依法有权向本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经本院审查,程序上,广田集团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对重整计划草案依法进行了披露,同时在会议上对草案进行了说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出资人组会议亦表决同意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内容上,广田集团提交本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各债权组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

  综上,广田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若公司不执行重整计划、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未执行完毕,且公司所提交之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五、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若公司不执行重整计划、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未执行完毕,且公司所提交之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3.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3.11 条规定,若2023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8.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2年7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该情形仍未消除,仍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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