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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2023-066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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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2023-066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 30日召开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主要安排如下:

  1、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主办券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2、行权数量:2,393,742份

  3、行权人数:69人

  4、行权价格(调整后):6.44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公司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7、行权安排:自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权为 2023 年 8 月 7日至 2024 年 8 月5日止。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 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

  8、本次行权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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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对于上表所列的可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数为准。

  2、合计数与各项数据之和的尾差因四舍五入而形成。

  9、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0、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化情况等信息。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11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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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2023-067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

  拟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有限”)拟与北京京东方空间数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数智”)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共同打造区域医工前沿成果转化创新中心及产业服务平台,搭建集智慧办公、咨询服务、成果展示等功能一体化的创新空间,助力产业升级。

  ●  因公司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集团”)同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下企业,且京东方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23%股权,京东方数智是京东方集团全资子公司,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京东方数智未发生同类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甲方: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北京京东方空间数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3号楼1-15F、6号楼1F、4F、5F空间展开合作。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电子城有限专注于高科技产业园区建设及空间科技服务。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电子城有限以中关村电子城科技园的客户资源为依托推动科技产业孵化,已成功开发并运营了“电子城·创新产业园”、“电子城·科技研发中心”、“电子城·科技大厦”、“电子城· IT产业园”、“电子城·国际电子总部”等知名项目。电子城有限拟结合各运营项目特点,采取分类施策,差异化经营的方式,寻求优秀合作伙伴合作运营,以实现快速导入差异化资源,快速提升项目运营质量。

  京东方集团拥有强大的智慧医工产业资源优势,其下属的京东方数智旗下零秒品牌拥有成熟的运营管理经验与成功的操作案例。因此电子城有限与京东方数智拟就电子城·国际电子总部二期3号楼及6号楼1层4层5层空间开展合作,打造医工前沿成果转化创新中心及产业服务平台。聚焦精准创新医疗、AI+智慧医疗、医药研发等产业方向,搭建集智慧办公、咨询服务、成果展示等功能一体化的创新空间,助力产业升级。

  本次电子城有限与京东方数智的合作能够依托电子城·国际电子总部二期优质项目空间,凭借京东方集团强大的品牌和产业资源优势,结合京东方数智优秀的运营管理经验和强大的运营团队,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具了表示赞同的独立董事意见。

  (四)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公司与京东方集团同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下企业,且京东方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23%股权,京东方数智是京东方集团全资子公司。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京东方空间数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敏

  成立时间:2004年10月27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55幢四层10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医院管理;养老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洗染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礼品花卉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住房租赁;房地产咨询;酒店管理;体育竞赛组织;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餐饮管理;票务代理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家政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礼仪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日用陶瓷制品销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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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询,北京京东方空间数智技服务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交易标的名称为:电子城·国际电子总部二期3号楼及6号楼1层4层5层空间。

  交易类别:合作运营,收入分成

  (二)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3号楼及6号楼,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资产情况的说明

  电子城·国际电子总部二期3号楼1-15层,建筑面积15,244.53平方米,6号楼1层4层5层,建筑面积5,761.70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21,006.23平方米。

  (四)交易标的对应实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是参照各方对市场情况及价格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后,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合作及分成方式,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甲方: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北京京东方空间数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二)合作方式:

  双方以合作经营、收入分成的模式展开合作,合作期限10年(2024年8月1日至2034年7月31日)。甲方作为项目业主方及公共物业服务的委托方,按约定提供房屋、公共物业服务、能源供应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作为项目运营方,组建专职团队,提供专业服务;双方按分工各自承担相应成本。乙方向入驻第三方客户收取租金及增值物业费,上述收入甲乙双方按50%的比例分配。

  (三)支付期限:

  在整个协议期内,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送收入分配表。乙方于每年5月、10月结束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上期《经营分析报告》,含租金收入(包括向入驻第三方客户收取的租金及增值物业费)、物业费收入统计。最后一期费用,乙方于本协议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经营分析报告》,含上述收入统计。

  甲方收到《经营分析报告》后需在10日内完成确认,并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分成税率5%,物业费税率为6%;乙方收到发票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约定租金(包括向入驻第三方客户收取的租金及增值物业费)及物业费收入。

  (四)成本承担

  甲方承担:使项目达到交付标准的全部工作发生的成本,包括项目设计、改造、精装等;交付时房屋主体、安装主系统等公共区域及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二次装修自项目起始日2年内的维修产生的全部成本;空置面积的物业费;公共区域及空置面积的能源费用(含水、电、暖等);公共物业服务成本;项目涉及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财产一切险以及责任保险;房产税及其他与房屋产权方相关的税收。

  乙方承担:输出品牌、完成策划定位、参与或协助完成项目装修改造、监督管理施工(如涉及)、运营管理(含营销管理及空间运营),以上工作所发生的成本由乙方承担,包括不限于销售代理佣金;精装小户型产品公共区域的能源费用(含水、电、暖等);除公共区域外的二次装修超过质保期的维修(属于甲方作为公共物业服务方应负责的部分和交付时已有二次装修在保修期范围内的除外)。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事项是电子城有限根据自身项目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交易标的项目情况分析及未来运营测算后所开展的交易,对公司未来的经济效益及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影响。此项合作能够依托电子城·国际电子总部二期优质项目空间,凭借京东方集团强大的品牌和医工产业资源优势,结合京东方数智优秀的运营管理经验和强大的运营团队,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本次交易是参照各方对市场情况及价格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后,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合作及分成方式,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潘金峰先生、苗传斌先生及龚晓青先生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董事陈文女士,独立董事张一弛先生、伏军先生和宋建波女士对本议案投了赞成票。

  (二)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在本次董事会上对此次关联交易出具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京东方数智未发生同类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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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2023-063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会议相关文件于会议召开前5天以书面、专人送达方式递呈董事会成员。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金峰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董事以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等有关规定,需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78元/份调整为 6.44元/份;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1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1人调整为 75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9名,可行权数量为2,393,742份,股票期权数量由3,332,442 份调整为 2,393,742份;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938,700份。

  董事会同意上述议案,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23-06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首期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合计可行权2,393,742份股票期权,占首次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的23.94%,公司将为符合行权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相关行权事宜。

  董事会同意上述议案,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临2023-065)、《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临2023-066)。

  三、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知鱼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子公司知鱼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鱼智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经营性资金储备需求,拟向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和建设银行申请合计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壹年,并签署相关法律性文件。具体信贷品种、金额、用途和期限以知鱼智联和相关银行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上述银行综合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融资担保方式为信用无抵押担保。

  董事会同意上述议案并授权公司及知鱼智联管理层洽谈上述事项、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

  四、审议通过《公司组织架构及部门职能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公司关联董事潘金峰先生、苗传斌先生、龚晓青先生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董事陈文女士,独立董事张一弛先生、伏军先生、宋建波女士对本议案投了赞成票;三位独立董事出具了表示赞同的独立董事意见。

  表决结果:4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有限”)拟与北京京东方空间数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共同打造区域医工前沿成果转化创新中心及产业服务平台,搭建集智慧办公、咨询服务、成果展示等功能一体化的创新空间,助力产业升级。

  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交易事项,并授权公司及电子城有限管理层洽谈上述事项、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3-067)。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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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2023-06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行权价格:由6.78 元/份调整为 6.44 元/份

  2、激励对象名单:由91人调整为75 人

  3、期权数量:由3,332,442份调整为2,393,742份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11月30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其中公司董事龚晓青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及其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北京市国资委”)于2019年6月12日出具《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19]74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议案》。

  5、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龚晓青先生、张玉伟先生系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8、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完成了《激励计划(草案)》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9-058)。

  9、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10、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于核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1、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议案》。

  12、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完成了《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预留股票期权激励授予登记的公告》(临2020-049)。

  13、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拟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首期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3,332,491份),及预留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372,784份),合计为3,705,275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办理完毕上述3,705,275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毕的公告》(临2021-035)。

  15、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拟注销股票期权3,705,250份。公司董事龚晓青先生、张玉伟先生系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注销事项。

  16、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办理完毕上述3,705,250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毕的公告》(临2022-043)。

  综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完成了审批和授予、及部分期权的注销工作。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情况的说明

  (一)行权价格的调整

  1、调整事由

  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0年6月29日,公司公告了《2019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分配方案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18,585,04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9,890,396.03 元。

  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年6月25日,公司公告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分配方案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18,585,0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6,601,906.30 元

  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6月23日,公司公告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分配方案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18,585,04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778,775.68 元。

  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6月21日,公司公告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分配方案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18,585,04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9,285,007.39 元。

  截至2023年6月29日,上述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经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6.78元/份-0.134元/份-0.14元/份-0.015元/份-0.053/份=6.438元/份。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行权价格为6.44元/份。

  (二)激励名单、期权数量的调整

  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比例为1/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1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83,862份,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1人调整为 75人。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64名激励对象近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以上,行权比例100%;4名激励对象近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其中一年为“C”,行权比例80%,公司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9,960份;1名激励对象近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C”,行权比例60%,公司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346份;6名激励对象近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其中一年为“D”,行权比例0%,公司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05,532份。因此,本次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9名,可行权数量为2,393,742份。

  综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78元/份调整为 6.44元/份;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1人调整为75人;股票期权数量由3,332,442份调整为2,393,742份;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938,700份。

  公司将根据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规则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的事项,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2023-065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数量:2,393,742份

  ●  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其中公司董事龚晓青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及其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北京市国资委”)于2019年6月12日出具《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19]74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议案》。

  5、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龚晓青先生、张玉伟先生系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8、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完成了《激励计划(草案)》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9-058)。

  9、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10、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于核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1、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议案》。

  12、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完成了《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预留股票期权激励授予登记的公告》(临2020-049)。

  13、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拟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首期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3,332,491份),及预留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372,784份),合计为3,705,275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办理完毕上述3,705,275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毕的公告》(临2021-035)。

  15、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拟注销股票期权3,705,250份。公司董事龚晓青先生、张玉伟先生系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注销事项。

  16、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办理完毕上述3,705,250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毕的公告》(临2022-043)。

  综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完成了审批和授予、及部分期权的注销工作。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公司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无股票期权行权。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该行权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该行权条件。

  (三)业绩考核要求

  ■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首期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合计可行权2,393,742份股票期权,占首次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的23.94%,公司将为符合行权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相关行权事宜。

  因离职、个人层面未达标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38,700份,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19年8月5日

  (二)行权数量:2,393,742份

  (三)行权人数:69人

  (四)行权价格(调整后):6.44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公司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七)行权安排:自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有效期为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5日止。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本次行权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

  注:1、对于上表所列的可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数为准。

  2、合计数与各项数据之和的尾差因四舍五入而形成。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董事会确认公司层面行权条件已成就。

  (二)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财务指标、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中,有1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64名激励对象近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以上,行权比例100%;4名激励对象近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其中一年为“C”,行权比例80%;1名激励对象近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C”,行权比例60%;6名激励对象近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其中一年为“D”,行权比例0%。因此,本次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9名,可行权数量为2,393,742份。

  (三)上述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共计2,393,742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相关业绩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符合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六、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有效期内,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2023-068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爱清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过认真审议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二、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未发生《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董事会确认公司层面行权条件已成就。

  2、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财务指标、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中,有1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64名激励对象近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以上,行权比例100%;4名激励对象近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其中一年为“C”,行权比例80%;1名激励对象近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C”,行权比例60%;6名激励对象近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其中一年为“D”,行权比例0%。因此,本次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9名,可行权数量为2,393,742份。

  3、上述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69 名激励对象共计 2,393,742 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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