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星期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广东鸿图一楼多媒体中心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但昭学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6,936,73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0.880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4,979,16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0.58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57,56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2956%。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1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336,493,03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3%;
反对443,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5%;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13,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7.3341%;反对44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64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本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1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336,493,03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3%;
反对443,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5%;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13,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7.3341%;反对44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64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本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12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336,493,03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3%;
反对443,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5%;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13,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7.3341%;反对44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64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本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的刘云鹏律师、余方杰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〇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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