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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收到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世超先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收到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世超先生、张显坤先生、李春田先生、孟奇女士、张利岩先生、张秋明先生的通知,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6号、0202023007号、0202023008号、0202023009号、0202023010号、020202301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世超先生、张显坤先生、李春田先生、孟奇女士、张利岩先生、张秋明先生的通知,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吉证监处罚字[2023]4号、5号、6号、7号、8号、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王世超先生、张显坤先生、李春田先生、孟奇女士、张利岩先生、张秋明先生: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张利岩等6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7月1日,中通国脉股东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生效后,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2021年10月30日,中通国脉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57号),公告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2年8月12日,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及中通国脉股东周才华与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迅互联网)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融迅互联网通过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中通国脉提供委托借款2,000万元,同时融迅互联网有权在上述7人持有的中通国脉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按照每股18元的价格收购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周才华所持有的中通国脉合计16,439,4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47%)。《合作协议》签署后,融迅互联网联系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向中通国脉提供了委托借款2,000万元,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将所持中通国脉股份的50%质押给古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得到部分履行。

  作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作协议》签署后,未及时告知中通国脉《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融迅互联网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并对6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进行财产保全时,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才通知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项,并告知中通国脉董事会秘书王楠《合作协议》签署情况。中通国脉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于2023年2月16日公告《关于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临2023-014)及《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的公告》(临2023-013),披露了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因《合作协议》违约之诉导致的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重大事件,上述6人作为中通国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告如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世超、张显坤、李春田、孟奇、张利岩、张秋明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合计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立案及行政处罚系针对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的专项调查和处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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