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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2023-054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  ...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2023-054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共计87起仲裁案件,79起案件已裁决,截止本公告作出之日公司已收到79起案件的裁决书,尚有8起案件未出裁决,公司收到后将再行公告。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下称永久公司)为被申请人之一。

  ●  涉案的金额:涉及被申请仲裁累计金额为6520.8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裁决金额比所计提的预计负债大幅减少,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合并报表净利润,最终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自2022年6月至2023年11月累计收到全资子公司永久公司转达的毛现彪等87位自然人的仲裁申请,累计仲裁申请金额6520.8万元,平均每起仲裁申请金额74.95万元。仲裁第一被申请人为永久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为上海比特河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比特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为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永友智行);受理方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就前述仲裁事项累计计提预计负债4111万元,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分别累计计提预计负债4355万元、4425万元。

  2018年5月,朱传东,即比特公司和永友智行之实控人,主动接洽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永久公司,表示希望获得“永久”注册商标授权并经营电动自行车业务。2018年6月22日,永久公司授权比特公司为永久公司“永久智能电踏车新零售体验店”(下称新零售体验店)的全国总运营商。永久公司先后与比特公司、永友智行签订了《永久牌智能电踏车代理授权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永久公司作为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比特公司/永友智行使用“永久” 商标并授权比特公司/永友智行为永久品牌电动自行车代理经销商。

  2018年6月起,朱传东及比特公司、永友智行以自己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大范围招商工作,陆续有申请人与永久公司、比特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封面名称为《代理销售合同》,永久公司在案涉合同上盖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在比特公司/永友智行与加盟商之间,并未牵涉永久公司,永久公司仅仅出于对商标许可确认之目的在部分合同上盖章。实际履行中,全部加盟费用的收取、加盟店的租赁和装修、车辆向消费者的销售和售后、线上销售系统的设立和运营等等,均在比特公司/永友智行与加盟商之间履行。

  2020 年起,部分加盟商因经营不善、濒临亏损且朱传东个人已实际无任何偿还能力,转向永久公司寻求经济补偿。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5)、《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 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二次监管工作函〉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9)、《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关于“预计负债”、“其他提醒事项”段落。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近期,上海仲裁委员会已陆续裁决79起上述仲裁的案件,截止本公告作出之日公司陆续已收到79起案件的裁决书。鉴于上述仲裁案件有同类仲裁事由,将裁决书主要裁决焦点和裁决结果概述如下。

  永久公司并非案涉《产品代理合同》的甲方,但永久公司以在合同上加盖印章的方式参加了合同的缔结,是该合同除甲方、乙方以外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仍应就其对该合同盖章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以上考虑,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公平、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原则,酌情确定永久公司应就比特公司/永友智行公司需向申请人承担的返还或赔偿义务承担部分比例的赔偿责任。

  仲裁庭最终裁决永久公司向申请人赔偿金额总计22,133,270.39元,永久公司承担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总计1,301,614元(按照截止本公告作出之日已收到的裁决累计计算)。上述裁项中的付款义务,永久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在就仲裁案件可能产生的赔偿总额做了预估,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分别累计计提预计负债4111万元、4355万元、4425万元。截止本公告作出之日,该等案件标的申请金额总计人民币6520.8万元,其中4个案件尚未首次开庭。

  根据裁决结果,裁决永久公司支付的金额22,133,270.39元,应承担的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仲裁费用合计为1,301,614元,以上总计永久公司需承担赔付总金额为23,434,884.39元(按照截止本公告作出之日已收到的裁决累计计算)。本次仲裁裁决金额比所计提的预计负债大幅减少,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合并报表净利润,最终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

  另尚有8起案件尚未裁决,公司收到裁决后将再行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18        证券简称:中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55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达到 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司法拍卖被动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过户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从13.35%减少至7.83%。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1日,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PROP 综合业务终端下发的股东名册,发现中路集团持股减少888.5734万股,经向中路集团了解,其未收到法院司法划转的通知。

  2023年10月28日、12月2日,上海黄浦法院司法拍卖中路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票887.5万股、887.5万股,详见《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法院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3-04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上海黄浦法院拍卖竞拍成交确认暨继续拍卖的公告》(编号:临 2023-047)、《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上海黄浦法院拍卖竞拍成交确认的公告》(编号:临 2023-051).

  2023年12月中旬,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处置中路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票1.0734万股。上述权益变动共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53%。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法院司法处置,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路集团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公司与中路集团为不同主体,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均保持独立性。中路集团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中路股份          中路B股

  股 票 代 码: 600818(A股)    900915(B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88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拱乐路2100弄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1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3、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3年10月28日、12月2日,上海黄浦法院司法拍卖中路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票887.5万股、887.5万股;2023年12月中旬,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处置中路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票1.07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3%;

  本次权益变动系法院司法拍卖处置被动减持。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主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中路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 2515.83万股,其中被质押2430.94万股,被司法累计冻结685,515,206股,未来不排除被法院强制平仓被动减持的可能。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3年10月28日、12月2日,上海黄浦法院司法拍卖中路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票887.5万股、887.5万股;2023年12月中旬,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处置中路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票1.0734万股,司法拍卖处置共占公司总股本的5.5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2,919,034股,占公司总股本13.35%。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路集团的持股数量将变为2515.83万股,持股比例变为7.83%,不会直接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中路集团尚有2430.94万股公司股票处于质押状态,占其当前所持股份比例的96.63%,占公司总股本的7.56%。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2023年6月21日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不存在买入中路股份股票的情形,卖出情形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相关知情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相关知情人未有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荣

  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荣

  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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