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海汇中心3A-17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耿超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5,989,4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12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15,882,0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0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6,123,5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6,016,1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3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9%。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15,882,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15,915,5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7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关于对棕榈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5,319,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关联股东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数520,562,233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016,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1%;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四:《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15,882,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议案五:《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15,882,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李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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