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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  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

  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

  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

  天津旭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旭辰”)

  ●  担 保 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公司为子公司广东爱旭、浙江爱旭、珠海爱旭、天津爱旭以及天津旭辰的综合授信及履约等业务合计提供16.90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16.9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65.2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总额度31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 2024年1月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年三保字第001号),为广东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0.5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2024年1月5日,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编号:PSBC3306-YYT2024010501-01),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2.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2024年1月5日,公司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ZBA22120002-S/01-G/01),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本金最高限额4.10亿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2024年1月5日,公司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双方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一》(编号:ZHBA22120003-1-001号),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本金最高限额1.20亿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 2024年1月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200200212-2023年斗门(保)字0090号),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 2024年1月5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1500202312204201BZ-1),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3.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 2024年1月5日,公司与天津天创海河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天创”)签署《保证合同》,为天津爱旭与天津天创签署的《债转股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项下履约义务提供2.5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 2024年1月5日,公司与天津辰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辰星”)签署《保证合同》,为天津爱旭与天津辰星签署的《股东协议》项下天津爱旭与天津旭辰的履约义务提供2.6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确定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15.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16.9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65.2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总额度31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6474684X

  2.成立时间:2009年11月16日

  3.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南3号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282,347.488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广东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二)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YNM36

  2.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4.法定代表人:谢俊伟

  5.注册资本:55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三)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C5932X

  2.成立时间:2021年4月28日

  3.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6号139室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珠海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四)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DFCJ6F

  2.成立时间:2018年7月9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天津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五)被担保人:天津旭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DA4B7C

  2.成立时间:2021年7月8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40,5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天津旭辰为公司间接持股50.62%的控股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

  债务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0.5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债权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4.1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债务人于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以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具体担保责任以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5.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但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决算日)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包括因主债权合同下的违约事件及/或特别约定事件发生而引致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债务展期、还款日宽限、分期履行等情形的,自相应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主债务展期届满日,还款日宽限届满日,最后一期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2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债务人于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以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具体担保责任以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5.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但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决算日)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包括因主债权合同下的违约事件及/或特别约定事件发生而引致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债务展期、还款日宽限、分期履行等情形的,自相应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主债务展期届满日,还款日宽限届满日,最后一期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具体担保责任以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5.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六)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七)公司与天津天创海河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天津天创海河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履约义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5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天津爱旭在《投资协议》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人偿还可转债投资款本金、利息);因天津爱旭未能履行前述义务而应向投资人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全部违约金、赔偿金、罚息、复利以及天津爱旭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投资人为实现《投资协议》项下权利及/或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仲裁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查询费用、证据及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用、评估费用、登记费用、公告费用、差旅费用等),以及因违约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在《投资协议》和/或本保证合同因非投资人原因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天津爱旭及/或保证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投资人因《投资协议》和/或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而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等其他全部款项),以及根据《投资协议》、本保证合同约定应由天津爱旭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或费用(如有)。

  5.保证期间: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公司与天津辰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天津辰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履约义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旭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6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天津爱旭、天津旭辰(以下合称“履约义务人”)在《股东协议》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即投资款本金与资金成本之和);因履约义务人未能履行前述义务而应向投资人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全部违约金、赔偿金、罚息、复利以及回购义务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投资人为实现《股东协议》项下权利及/或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仲裁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查询费用、证据及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用、评估费用、登记费用、公告费用、差旅费用等),以及因违约而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在《股东协议》和/或本保证合同因非投资人原因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履约义务人及/或保证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投资人因《股东协议》和/或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而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等其他全部款项),以及根据《股东协议》、本保证合同约定应由履约义务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或费用(如有)。

  5.保证期间: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相关授信及履约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确定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15.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65.23亿元,仍在年度授权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16.9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65.2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2.78%。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57.4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3.82%。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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