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4日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民先生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95,457,3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08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33,668,3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21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1,789,0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868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92,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92,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09%。
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5,457,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9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5,457,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9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5,457,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9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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