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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4-002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4-002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件一:二审,收到法院传票

  案件二:二审,收到法院传票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件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 涉及的金额:不适用

  4.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案件一:该案件系公司作为原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一审判决公司胜诉,支持了公司要求被告退还本金及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上诉于2024年1月2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公司近日已收到法院传票,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的影响。公司已经在2022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案件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案件二:该案件系公司作为原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一审判决公司胜诉,支持了公司要求被告退还本金及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上诉于2024年1月2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公司近日已收到法院传票,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的影响。公司已经在2022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案件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重庆金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与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已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公司就与重庆金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对本案已作出(2023)苏0509民初678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公司要求被告退还本金及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1月20日、2023年10月9日、2024年1月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2023-001号公告)、《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39号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01号公告)。

  案件二:公司就与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对本案已作出(2023)苏0509民初678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公司要求被告退还本金及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1月20日、2023年10月9日、2024年1月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2023-001号公告)、《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39号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01号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金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与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2023)苏0509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将一审判决第二项调减8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二: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与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2023)苏0509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将一审判决第二项调减8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件一案号:(2024)苏05民终259号;案件二案号:(2024)苏05民终257号),公司将按照《传票》要求准时出庭。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上述案件一、案件二均系公司在一审判决中胜诉,原审被告上诉案件,目前均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基于终审判决的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的影响。公司已经在2022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案件一、案件二计提了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 月16日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4-003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0人,数量为130,03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4.1487%,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89,43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43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22日1(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40号)文件批复,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80,106,000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4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40,146,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83,201,89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6.287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6,944,1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7123%。

  2021年7月2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3,095,898股限售股上市流通。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240,146,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0,0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0,10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75.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2022年1月21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50,070,000股限售股解除限售,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44,403,000股。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 240,146,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4,44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3.491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5,70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6.508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关于公司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实际控制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义务;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实际控制人徐志明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8)以上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实际控制人徐志明、徐津、徐斌、牟玉芳的一致行动人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单位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3、实际控制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的关联方孙海荣、孙峰、徐宝元、徐方奇、尹金根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义务;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若本人/本单位拟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本单位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3)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实现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峰、尹金根承诺

  (1)若本人拟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3)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实现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及《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真实、有效,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函的内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5)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未对其提供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130,03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4.1487%。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具体情况:

  单位:股

  ■

  注:徐志明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尹金根、孙峰分别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徐志明先生直接持股部分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10,054,800股,通过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5,444,800股,故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9,528,400股,尹金根先生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1,411,200股,孙峰先生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705,600股。本次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1 因原定可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1月21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通用电梯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40号)同意注册,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40,000股,并于2021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80,106,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40,146,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56,944,10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23%,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183,201,89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77%。

  2021年7月2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3,095,898股限售股上市流通。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240,146,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0,0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0,10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75.00%。

  2022年1月21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50,070,000股限售股解除限售,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44,403,000股。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 240,146,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4,44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3.491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5,70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6.5085%。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40,146,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33,223,687股。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0位,分别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海荣、孙峰、徐宝元、徐方奇、尹金根。

  (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关于公司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实际控制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④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义务;

  ⑥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⑦实际控制人徐志明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⑧以上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实际控制人徐志明、徐津、徐斌、牟玉芳的一致行动人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单位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④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⑤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3)实际控制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的关联方孙海荣、孙峰、徐宝元、徐方奇、尹金根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④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义务;

  ⑥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⑦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①若本人/本单位拟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本单位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②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③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实现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峰、尹金根承诺

  ①若本人拟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②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③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实现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本人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及《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真实、有效,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函的内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⑤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未对其提供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0,036,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4.1487%。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0名。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徐志明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尹金根先生、孙峰先生分别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徐志明先生直接持股部分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10,054,800股,通过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5,444,800股,故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9,528,400股,尹金根先生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1,411,200股,孙峰先生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705,600股。本次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名:                  

  覃新林       卢文军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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