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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银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月24日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月2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月25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月25日

  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发行的20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期债券”“上银转债”)将于2024年1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上银转债。

  3、债券代码:113042。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200亿元。

  6、发行数量:20,000万张(2,00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发行日期: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

  (2)上市日期:2021年2月10日。

  (3)债券期限: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1年1月25日至2027年1月24日。

  (4)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80%、第三年为1.50%、第四年为2.80%、第五年为3.50%、第六年为4.00%。

  (5)债券到期赎回:在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计息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6)付息方式:

  ①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1年1月25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最新转股价格:9.83元/股。

  (8)转股期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1月29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2021年7月29日至2027年1月24日。

  (9)信用评级:可转债评级为“AAA”。

  (10)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1)担保事项: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付息期限与方式,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月24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月25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上银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0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3、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按照税收政策执行。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1-68476988

  传真:021-68476215

  2、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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