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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的特殊性有哪些

1、股权主体的代表性。即国有股东实质上是国家或全民,名义上的股东是政府国资监管机构;2、股权行使具有非经济性目标。一方面,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政治性身份决定其政治性目标;3、国有股东的强势地位导致其具备超股东特权。这与《公司法》规定的非国有公司具有显著区别;4、股权行使效果的考核方式及其路径特殊。国有股东行权效果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的考核,5、责任追究机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治理不仅包括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包括第三人、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

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的特殊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主体的代表性:即公司中国有股东仅仅具有代表身份,实质上的股东是国家或全民,名义上的股东是政府国资监管机构。

2、股权行使具有非经济性目标:一方面,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特别在国有垄断性行业中,追求经济效益并非公司的首要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政治性身份决定其政治性目标。

3、国有股东的强势地位导致其具备超股东特权: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份通常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加上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与股东权天然结合在一起,更助其代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部分职权。这与《公司法》规定的非国有公司具有显著区别。

4、股权行使效果的考核方式及其路径特殊:与一般公司股东不同,国有股东行权效果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的考核,而考核方式及其路径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合理与不规范之处,从而引发许多问题。

5、责任追究机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治理不仅包括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包括第三人、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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