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条件: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ipo上市条件:
1、主体资格
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①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③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④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⑦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
①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⑤发行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A、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或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D、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E、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F、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财务与会计
①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签证报告。
③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⑤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⑥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B、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C、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D、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E、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⑦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⑧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⑨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A、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B、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C、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⑩发行人不得有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5、募集资产运用
①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④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应当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⑥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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