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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通知

2013-4-1 13:51:42来源:上交所编辑:fangbiao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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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业务办法》的各项规定将根据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情况分步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业务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暂不实施,相关事项按照原《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仍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

(二)报价回购的质押登记仍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方式办理。

(三)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申请查询的信息,仍适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业务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按以下方式部分实施:

(一)除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外,其他基金份额暂不能作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二)报价回购增加7个交易品种,增加后的全部交易品种及其证券代码如下:

其中,新增的7个交易品种自2013年4月8日起可以交易。除以上所列12个交易品种之外,暂不开展其他品种的报价回购交易。

(三)客户暂不能在到期购回日前进行部分提前购回,但可进行全部提前购回。

三、《业务办法》的其他条款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中除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外的其他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四、证券公司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按照《业务办法》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中明确业务总规模。申请符合要求的,上交所组织其参加技术测试,并为通过测试的证券公司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五、证券公司应与客户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明确、详细约定违约处置的相关安排,做好客户宣传与风险提示工作,严格控制报价回购交易业务的相关风险。

六、《业务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与中国结算。上交所指定联系部门为交易管理部,中国结算指定联系部门为上海分公司结算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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