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场ETF品种融资融券交易效率,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支持市场创新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拟通过调整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的处理方式,提高投资者参与ETF融资融券交易及证券公司ETF券源使用的效率。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ETF融资融券交易效率变化说明
本次技术改造前后,ETF融资融券效率变化如下表所示: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后 | ||
现券还券 |
投资者还券效率 |
T日买入ETF T+1日申报现券还券 |
T日买入ETF T日即可申报现券还券 |
|
证券公司券源 |
T+2日证券公司可 再融出 |
T+1日证券公司可再融出 | ||
T日买券还券 |
证券公司券源 |
T+2日证券公司可 再融出 |
T+1日证券公司可再融出 |
二、技术改造相关事项
(一)对于T日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买入的ETF份额,允许投资者T日提交现券还券指令,结算系统根据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可用ETF余额,按照非担保的原则,分T日和T+1日两次办理还券处理。具体如下:
1、T日日终,对于每一笔现券还券指令,根据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T日申报现券还券数据及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ETF可用余额数据办理T日的现券还券,T日ETF现券还券成功的数量=MIN(T日申报的现券还券数量,T日证券账户可用余额)。对于T日还券失败(或部分还券失败)的申报指令,保留至T+1日继续处理。
2、T+1日日终,对于T日申报的现券还券处理失败(或部分还券失败)的指令,根据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可用余额办理T+1日的现券还券处理。T+1日ETF现券还券数量=MIN(T日申报现券还券数量-T日现券还券成功的数量,T+1日证券账户可用余额)。T日现券还券处理失败(或部分还券失败)的指令,如T+1日的处理仍失败,则该笔指令的未成功部分自动撤销。顺序上,按照申报时间优先处理T日申报的现券还券处理失败(或部分还券失败)的指令,再处理T+1日申报的现券还券指令。
3、证券公司仍可以根据SJSGF.DBF中GFYWLB='R3'或SJSJG.DBF中JGYWLB='R3'的数据处理现券还券结果,数据接口调整如下:
(1)SJSGF.DBF中GFYWLB='R3'的数据,其GFQRGS字段表示实际还券成功的数量;GFSFZH字段的第13~20位表示原委托日期;T日还券失败或部分失败需要保留至T+1日继续处理的,GFCWDH字段为D6A(还券指令未成功部分将被保留至T+1日继续处理)。
(2)SJSJG.DBF中JGYWLB='R3'的数据,其JGJSSL字段表示实际还券成功的数量;JGCJRQ字段表示原委托日期;T日还券失败或部分失败需要保留至T+1日继续处理的,JGZYDH字段为D6A。
(二)对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T日买入ETF对应的现券还券以及T日ETF的买券还券指令,在T日日终记增证券公司融券账户T+1日可用额度,证券公司T+1可将其用于融出交易。具体如下:
T日日终,对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T日申报的买券还券指令,以及T日买入ETF后对应的现券还券的指令,记增证券公司融券账户T+1日可用额度=∑该证券公司所托管的投资者{T日申报的针对ETF的买券还券数量+MIN(T日申报的ETF现券还券指令中未成功的数量,T日信用账户净增ETF份额数量- T日申报的针对ETF的买券还券数量)},同时记减投资者信用账户T+1日可用额度。
其中,T日申报的ETF现券还券指令中未成功的数量=T日申报的现券还券数量-T日ETF现券还券成功的数量。
T日信用账户净增ETF份额数量为纳入多边净额结算、采用T+1DVP结算模式的ETF净增数量。
各证券公司应做好对T+1日证券公司融券账户融券额度的前端控制,防范交收风险。
三、各证券公司应在现有融资融券技术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2013年12月27日前做好深圳市场ETF品种融资融券效率提升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四、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适时提供独立测试服务,并择机组织全网测试,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咨询电话
业务:0755-25918150(交易)
0755-25938092(结算)
技术:0755-25918478(交易)
0755-25946080(结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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