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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8-13 10:48:26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编辑:fangbiao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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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定于2014年8月14日起在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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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定于2014年8月14日起在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代码“117002”,证券简称“14海宁债”,发行总额36,000万元,票面利率7.3%,债券期限24月,其中赎回条件为:

①在本期债券进入换股期前15个交易日至前6个交易日中至少有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20%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在进入换股期前5个交易日内按照债券面值的110%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期私募债券。

②换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发行人有权决定按照(面值+债券的当期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换股的本期债券:A、换股期内,如果海宁皮城股票价格任意连续1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20%,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在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赎回;B、本期私募债券余额不足1,000万元时。

③本期私募债券存续期间,若因标的股票派发现金股利,导致换股价格调整(除息)时,发行人应当根据调整后的换股价格与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乘积去除以发行规模,得到覆盖比例X,发行人将按照票面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之和,赎回每名投资者所持有的债券余额中的部分债券,每名投资者被赎回债券的数量为:该名投资者所持有的债券余额*(1-X)。回售条件为:本期私募债券存续期最后三个月内,当标的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80%时,发行人在回售条件触发次日发布公告,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公告日后10个交易日内将其持有的本期私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1+票面利率)】回售给发行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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