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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达: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2017-01-03 22:00:27 发布机构:四方达 我要纠错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杨凌美畅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现就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1、严格限定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参与方案筹划人员限制在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将知悉信息的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 2、为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7月4日下午开市起停牌,公司根据相关要求于2016年7月15日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3、停牌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聘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并与前述中介机构及交易相关方签署了《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规定了各方应严格保密相关资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等。 4、在公司召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会议过程中,本次交易信息知悉范围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了诚信义务,没有泄露保密信息。 5、在公司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公司与该交易对方约定:(1)本协议因未能取得协议必备的生效要件未生效或协议履行期间解除、终止,各方均同意就本次交易中了解、知悉的杨凌美畅及其关联公司、交易各方的各项信息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合法公开。(2)除非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披露、使用,或允许其董事、职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 6、在公司与配套融资的交易对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公司与该交易对方约定:双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了解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7、公司与各交易相关方沟通时,均告知交易相关方对本次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告知其他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范的规定,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严格规范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不正当的信息泄露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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