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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东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1-18 23:13:26 发布机构:丰东股份 我要纠错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14:50 在广东省广州市科学城科学大道 182号创新大厦C1栋6楼方欣科技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月18日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7年 1月17日15:00~2017年1月18日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朱文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294,110,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318%。 其中: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5,392,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176%;通过网 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717,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4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210,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5449%。 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11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 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1、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1.1.1选举朱文明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7,210,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2选举徐正军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7,210,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3选举向建华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7,210,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4选举王毅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7,210,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5选举朱小军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7,210,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6选举夏晓宇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7,210,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1.2.1选举陈丽花女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7,210,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2选举季小琴女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7,210,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3选举夏维剑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7,210,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朱文明先生、徐正军先生、向建华先生、王毅先生、朱小军先生、夏晓宇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丽花女士、季小琴女士、夏维剑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上述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9人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2017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河田一喜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2.2选举朱雪芳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河田一喜先生、朱雪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金珍霞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2017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该项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110,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7,210,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景忠、黄滔律师列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关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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