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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万吨高镍型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10万吨三元前驱体材料一体化项目、年产5万吨高性能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号)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发行了76,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0,0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4,616.0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5,383.9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2号),确认募集资金于2022年3月2日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桐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桐乡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梧桐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桐乡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桐乡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桐乡支行”)上述6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于近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工商银行桐乡支行、建设银行桐乡支行、农业银行桐乡支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桐乡支行、中信银行桐乡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如下(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工商银行桐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204075029200179675,截至2022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0元。

2、公司已在建设银行桐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3050163722700001756,截至2022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

3、公司已在农业银行桐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9370401040024566,截至2022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3,559,000,000.00元。

4、公司已在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634445098,截至2022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

5、公司已在中国银行桐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53280692498,截至2022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0元。

6、公司已在中信银行桐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8110801013202379350,截至2022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华友钴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工商银行桐乡支行、建设银行桐乡支行、农业银行桐乡支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桐乡支行、中信银行桐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万吨高镍型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10万吨三元前驱体材料一体化项目、年产5万吨高性能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夏、王家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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